• --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 、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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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入股与经纪实务探析

    时间:2019/11/6 9:06:29    浏览次数:3189    字体:   

    技术入股简介

       1.技术入股的概念与由来
       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研发设备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从而取得该企业的股份权的一种行为。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按股份比例对企业所有权和按股分红的权利。技术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根据霍普金斯大学的调研追溯,美国最早的技术入股案例出现在1978年。技术入股出现伊始时,不少机构只是把它作为企业(技术需求方)没有现金支付能力时的替代选项。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美国出台《拜杜法案》等一系列鼓励技术转移的政策法规,技术入股亦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

       2.技术入股的形式
       按《公司法》的规定,技术要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才属于合法有效的形式。但实际中的做法往往是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的,一般情况是赠送干股、成为隐名股东或由其他股东代持,另一种做法是由大股东出资、代技术持有人做工商登记为股东,或者由大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技术持有人、并做工商登记。具体形式有两种:
       (1)技术持有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效益,这种技术入股叫作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
       (2)技术持有方掌握的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这种形式叫作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

       技术入股前,当事方应就技术交易标的、技术持有人和技术需求企业资质、权利转移形式、技术价值评估和技术入股比例等事宜做好调研和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当事方协助签订好合作协议或联营合同。

       1. 明确技术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标的。在交易中,当事方在合同中应当清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以专利权出资的,要明确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秘密;要明确技术交易标的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一种设备,还是兼有。若技术仍在研发中期,技术交易标的是仅包括已申请获得的专利,还是也包括未来可能研发获得的专利。这些问题,都需要当事方在事前准备阶段充分考虑和协商。如果当事人仅用一个简单的或者笼统的概念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则极有可能会为日后争端留下隐患。

       2. 技术持有人资格问题
       技术持有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可请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专利资料,明确专利所有人。在高校科研院所就职人员技术入股时,因涉及职务发明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奖励政策,还需进一步考虑股权分配及持股人的设置安排:是研发人员或团队直接持股,还是单位代持,还是二者按照比例持有,都需要在入股前明确。

       3. 技术需求企业资质问题
       技术入股的回报及收益具有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若入股的公司后续发展强劲,则技术入股方可以获得丰厚的股权回报;若入股的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则技术入股方的技术作价将止于账面数字,最终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企业合作方的资质,是否具有资金实力,是否具有经营管理才能,是否具有市场开拓能力,是否具有销售渠道网络,都应纳入技术持有方的考量范围。对企业合作方资质的尽职调查,能最大程度规避技术持有方的风险,真正找到适合长期携手发展的事业合作伙伴。

       4.权利转移形式
       实践操作中技术成果以何种方式转移,当事方应充分协商。以技术所有权入股的,如果是专利技术,应及时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只有变更通过并且公告以后,该专利转让才在法律意义上生效。以技术使用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入股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且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明确。

       5. 技术入股时技术的价值评估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主要有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两种方式。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确定价额过高或过低,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的风险。四川省、厦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文规定技术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评估作价方式。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这种作价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规中也得到了反映。这种方式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也无须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其灵活性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协商作价也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实践中,采用协商法,由技术持有者和企业双方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技术的价值,是常用的办法。

       6.技术入股所占比例
       2005年以前,我国《公司法》曾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可提高到30%。因此,2005年前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而201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则彻底取消了比例控制,因此理论上非货币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现在可以达100%。因此,理论上对技术出资入股的比例是没有法律限制的,但目前尚未有技术出资入股占100%注册资本的实例。


    技术入股经纪实务

       技术入股,既是技术市场上一种极为重要的技术贸易方式,也是技术经纪人及技术中介机构需要认真和大力开拓的技术经纪业务。
       1.技术入股的条件
       目前,国内外技术市场的发展,对技术入股的需求还是十分迫切的。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一些技术拥有者,苦于没有资金的支持,技术成果不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另一方面是国内外一些资金拥有者,非常想投资科技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却苦于找不到适合产业化的技术成果。这两方面的需求,都是技术经纪人及技术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入股经纪业务的重要基础。
       当然,也并不是技术成果都适合于入股。一般说来,适合于入股的技术应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受一定法规保护的技术和特别先进的技术,可以是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也可以是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还可以是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的秘方,双方达成协议都可以技术入股;二是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使投资者有利可图。

       2.技术入股经纪主要的业务活动
       技术入股经纪,是一项较新的技术经纪业务。技术经纪人及技术中介机构,必须了解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熟悉技术入股的特点与条件,才能接受委托,搞好技术入股经纪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的业务活动是:
       (1)认真查验入股技术权属证明文件。技术经纪人及技术中介机构接受任务一方委托时,都必须认真查验其准备入股技术的权属证明,弄清楚是专利技术还是非专利技术,是职务专利还是非职务专利,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是否进行过转让和实施许可等。如果是专利技术,最好进行专利检索,防止被伪造专利证书和假冒专利等行为蒙骗。
       (2)为入股技术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技术经纪人、技术中介机构,在为入股技术寻找合作伙伴时,必须注意合作者是否具有足够的货币资金;同时,还必须注意合作者是否具有较强的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和实施该项技术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为,这也是确保该项技术实施并产生效益的重要条件。
       (3)评估入股技术的价值。技术经纪人及技术中介机构,在为入股技术寻找到合作伙伴,并且已经初步达成了合作协议或者合作意向后,就应该协助技术入股者或者协议双方,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或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该项入股技术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或者协助双方就入股技术的价值进行协商,使双方对技术价值达成一致。然后才可以折算技术股份及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4)协助签订好合作协议或联营合同。技术经纪人及技术转移机构,还要协助技术投资者与其合作伙伴,共同签订好合作协议或者联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办理好财产转移手续等,特别是要注意约定好技术权利的权属。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该财产作价出资后,财产权应转移归公司所有。这意味着,以技术作价出资后,该项技术的所有权已经归公司所有。技术的最初发明人即使想要离开公司也无权带走技术,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来实现退股的目的。技术投资者应该严格遵守此项约定,如有违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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