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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 、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在省技术市场内,对于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的交易信息(主要包括转让方名称、科技成果名称及拟交易价格)进行公示的活动。
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是指需要知识产权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因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
科技成果转让方将科技成果通过协议谈判所确定的交易价格,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科技成果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步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省技术市场公示流程如下↓↓↓

如下图所示,公示的对象是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交易信息,主要包括转让方名称、科技成果名称及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自然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