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 、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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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法院发布指导意见 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时间:2019/8/23 9:45:41    浏览次数:3088    字体: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江苏法院将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措,破解长期困扰知识产权保护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难题。

    “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经历了加强保护、严格保护到目前最严格保护的发展过程。”江苏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汤茂仁告诉记者,相比以往,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与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恶意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的力度,尽最大可能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最大努力激发创新活力。

    相比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存在“举证难”的显著特征。汤茂仁说,《意见》规定除了积极引导当事人如何举证外,可以及时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出具调查令,解决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困境。

    妨碍举证将受到严惩。《意见》规定,对于法院责令提供证据的要求,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供、提供虚假证据、提供证据不全面,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长期以来,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一个顽疾。《意见》明确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士在证据交换、质证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辅助法官固定证据、认定事实。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审快结;对于关联的批量案件可以通过示范性判决或简化审理程序方式处理;对于复杂案件,可以探索就权属关系、侵权认定等先决性争议作出中间判决的方式尽快解决争议。

    由于侵权人法律意识淡漠,以及一些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利润空间大,知识产权重复侵权现象仍然存在。为此,《意见》明确确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尽职调查收集证据,具体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防止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防止其确定的赔偿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或侵权情节不相适应。意见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具体计算方式及故意侵权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额的计算是以补偿性损害赔偿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确定,而且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其他类型的故意侵权行为也要考虑惩罚性因素,提高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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