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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 、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引导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厅近日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是要点解读↓↓↓↓
一、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江苏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五、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注意事项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评价优良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告。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