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 、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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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0/12/9 14:11:20    浏览次数:7096    字体: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是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重要举措,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不包括权利要求书,判断是否构成本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以表示在两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通过上述案例结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即首先考虑对比设计的专利类型是否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其次考虑其申请日是否在涉案专利之前,公开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再次考虑涉案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种类。最后进行具体设计要素的比对。


    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与实用新型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抵触申请的应当是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无效阶段无效请求人应该避免以发明或实用新型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可考虑发明、实用新型公开的线索,进一步的挖掘现有设计的证明文件。


    确定对比设计是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且记载在申请日后的公告的专利文件后,基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内容确定与对比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的种类,在确认为相同或相近种类后进行具体的设计要素比对。


    在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抵触申请时,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当对比设计为包含涉案专利部件时,考虑对比设计中该部件与涉案专利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种类,当确定为相同或相近的种类时,进一步的判断是否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若申请阶段申请人先对产品整体提出保护,在申请日后提出部件保护,有较大概率会因抵触申请的情形导致在后申请(如案例二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以在确权的初期应当梳理外观设计专利布局,通过将设计点的部件与产品整体同日申请,规避因自身布局失误造成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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