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 、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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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开发周期长能否作为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时间:2020/9/10 9:21:01    浏览次数:3313    字体: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开发周期长,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法院人士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法院人士指出,如果商标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专家认为,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商标权利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而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产品开发周期有其客观规律,但是并不能当然成为阻却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正当理由,商标权利人需要证明在产品开发期间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如在产品开发的模型或样品中贴附有诉争商标、在与第三方合作或市场拓展中明确提及待上市产品的商标并持续推进产品的研发与上市等工作。同时,商标最终的使用状态非常重要,如果因为研发等原因导致产品迟迟不能上市,商标始终处于闲置状态,此时可以适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予以撤销;如果商标在合理期限内使用在核定商品之上,表明商标并没有闲置,一般不属于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所规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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