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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 、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可以说所在专利申请总量中是占据最多。同样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让量也是位居专利榜首。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相信是专利人比较关心的话题。
在进行专利转让的时候需要看好合同,看合同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地方,双方协商做好相应的修改。
转让专利必然要求签订转让合同,首先进行专利转让的转让人,一定要对所转让的专利有所有权,如果没有所有权,是必然不能转让的。如果转让的专利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公司、企业或者组织所有的,必须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进行批示后才能进行转让。
转让专利时,转让人不能说只是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了权利和义务就可以了,必须要一并交付与转让的专利相关的技术知识,并且要求对受让人进行指导。
还存在一种情形是,转让人在转让之前与其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如果进行专利转让后,之前的合同依然有效,对于之前合同中订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