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烈祝贺我会联办的科普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12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0年全国科普日有关组织单位和活动予以表扬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0】158号), 、南京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学会服务中心联办的“2020年全国科普日暨第一届‘天印筑梦·科普智行’”活动,被评为优秀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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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5/6 14:48:06    浏览次数:3003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 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破除唯 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唯论文等阻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制 度藩篱,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 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 依法成立的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 分析、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 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 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 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实行以考代评,需参加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知识产权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 结合方式,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职 称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实行评委会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学术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 岗位职责,具有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敬业精神,在职称申报年限期间 无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的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 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 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 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 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知 识产权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 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1.在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从事知识 产权相关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

     2.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 相应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 年以上。

    3.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 相应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4.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 应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5.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应中级职称) 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二)取得知识产权师资格(或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破格 1—2 年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1.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 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银奖排名前 5, 优秀奖排名第 1,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设计人(银奖排名 前 5,优秀奖排名第 1,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

    5. 江苏省政府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 省级以上优秀版权作品奖获得者。

    7. 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专利信息分析领军人才。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 知识;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及其发展趋势。 第九条 考试成绩要求 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应中级职称)后,参加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期间本单位新增知识产权成果 20 项(其 中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 5 件)以上,或实现重大知识产权运营项 目 5 项以上,或因知识产权工作而累计挽回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或主持完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 1 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研 究课题 2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结题验收或评 审。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战略、规 划、政策制定或修改 2 项以上(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中知识产权信 息收集、整理、汇编等并提出完整的分析报告 5 项以上,或完成市(厅) 级以上知识产权分析工作 5 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知 识产权项目或研究课题 2 项以上(排名前 3),或参与完成国家或省 (部)级知识产权分析工作 2 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单位或委托单位的知识产权检索、 申报、注册、登记、风险分析等全程知识产权跟踪服务 10 项以上。

    (六)作为案件主要承办人或主要负责人,处理重大知识产权纠 纷和诉讼案件 2 件以上。

    (七)作为主要代理人,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 200 件 或 PCT 专利申请 50 件以上,或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并核准注册 1000 件 (含部分核准)、马德里国际注册 10 件以上,或代理版权登记申请 并获授权 5000 件以上,或代理商标案件 50 件以上,或代理专利、版 权、地理标志等案件 20 件以上。

    (八)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或国 家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应中级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排名前 3,以 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 项以上。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排名前 5)、优秀奖(排名第 1)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排名前 5)、 优秀奖(排名第 1)的主要设计人。

     (三)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排名前 3)的主要完成人,或 者获得江苏省政府专利发明人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的个人。

    (四)作为案件承办人或主要负责人,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 省级以上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年度典型 知识产权案例,或应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并胜诉或和解 1 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规章、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 施(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主持或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部) 级及以上表彰。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运用,其 中至少有一项实施许可、转让,实现单项创收 10 万元以上或累计创 收 20 万元以上。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2 项以上,对促进企业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出明显作用,并且创造 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个人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版权作品奖。

    (十)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方面论著(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1 部以上。

    (十一)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 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论文 2 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 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 2 项以上,或者论 文和研究课题合计 2 篇(项)以上。

    (十二)为解决知识产权方面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 平的专项研究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 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 2 篇以上(独撰或 第一作者)。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 政策建议获市(厅)领导批示并被采纳 1 项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一)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 知识产权工作满 5 年。

    (二)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 知识产权工作满 3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 部门认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 1—2 年申报:

     1.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 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 准)。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排名前 5)、银奖(排名前 3)、优秀奖 (排名第 1)的主要发明人。

     3.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排名前 5)、银奖(排名前 3)、优 秀奖(排名第 1)的主要设计人。

     4.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排名第 1)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江苏省政府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专利信息分析领军人才。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 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对本专业某一领 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工作中 运用。

    (三)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 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工作能力 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知识产 权项目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 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知识产 权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经济科 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2 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战略 制定、专利导航、专利预警或项目中关键技术专利布局 4 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完成对企事业单位重 大项目的技术分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预测和跟踪服务,并完成系 统性专利分析报告 2 份以上(每份 5 万字以上)。

     (六)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人,期间形成标准必要 专利 1 件以上,或累计实现知识产权运营收益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并胜诉案件标的 1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

    (七)作为主要代理人,期间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 500 件以上或 PCT 专利申请 100 件以上,其中至少 1 件专利获中国专 利奖银奖以上或至少 2 件专利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省级专利奖金 奖,或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并核准注册 2000 件(含部分核准)或马德 里国际注册 20 件以上,或代理版权登记申请并获授权 8000 件以上, 或代理商标案件 100 件以上,或代理专利、版权或地理标志等案件 20 件以上,或代理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 件以上,或 代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 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2 项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奖、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至少 2 项(排 名前 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排名前 3)、银奖 (排名第 1),或者作为主要设计人,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排名 前 3)、银奖(排名第 1)。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排名第 1), 或者获得江苏省政府专利发明人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主管 部门表彰。

    (五)个人作品获得国家优秀版权作品奖项。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拥有 3 项以上自主知识产 权成果,对促进企业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出明显作用,并且创造 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报告、分析报 告或对策建议被国家或省(部)级部门采纳(须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作为案件承办人或主要负责人,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或应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并胜 诉或和解 2 件以上。

    (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 策的制定或修改,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际或 国家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须提供相关部 门的证明)。

    (十)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十一)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方面著作、译著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 平的知识产权论文 3 篇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 题 3 项以上,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 3 篇(项)以上。

    (十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重点行业知识产权 战略规划、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3 篇以上。

    (十四)作为主要完成人,为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复杂、疑难问题 而撰写的高质量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 (论证)报告 3 篇以上。

    (十五)作为主要负责人,所从事的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 获省领导批示或采纳 1 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 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 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 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江苏省专业技术 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 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和工程咨询(投资)、土 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济、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 才,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知识产 权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转评同级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现高级、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且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1 年以上,可申报转评 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第二十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实 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 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 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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